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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1 ℃

各区县房地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供给和分配体制,改善本市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民政局制订了《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京政办发[2001]62号)精神,现就本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本市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向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申请廉租住房配租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最低收入家庭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标准,并且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连续享受本市城市低保待遇一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指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持有本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的家庭;

  2、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7.5(含)平方米以下。

  (注:本《实施意见》以下面积标准均为使用面积)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按《租赁合同》标明的使用面积或《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除1.33系数折算)的计算为: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现居住住房面积÷其所在住房同一《租赁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下的户籍且长期共居人口(共居人口在它处有住房除外)+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标准租私房除外)的它处住房面积÷申请家庭人口

  (二)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

  申请家庭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特殊情况可委托代理人)持下列证件之一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凡人户分离的家庭,必须将户口迁入现居住地,方可申请廉租住房(特殊情况除外)。街道办事处对民政部门认定的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发放《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后,在“申请家庭资格证明”一栏中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所持证件包括:《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享受北京市优抚待遇的相关证明:《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革命伤残军人证》、《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及区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

  2、核查、公告

  申请家庭持以下证明及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区房地局的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进行住房等有关情况的核查。

  (1)已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登记表》;

  (2)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和优抚证明(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供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证明);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或其它住房证明);

  (4)户口本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经核查,对基本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其户口所在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0日的公告。经公告提出异议的,由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负责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书面通知并告之原因;无异议的,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出核查意见后报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

  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情况的核查。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应告之当事人,并明确延长时限。

  3、登记

  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在接到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并完成登记。

  4、通知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下发《北京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家庭登记通知书》。

  二、 配租面积标准

  本市城近郊八区廉租住房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包括原住房面积)。其中,优抚对象家庭的配租面积标准根据情况可适当放宽。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原则是一个核心家庭。城市低保家庭配租人口以《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标明的保障人口为准;优抚对象家庭配租人口以持证人与配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人口为准。

  三、 配租方式

  (一)租金补贴

  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配租标准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5元的租金补贴,由申请家庭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市、区廉租住房管理部门也可提供部分合适的房源供其选择租赁。申请家庭所租房屋实纳租金超过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核定数额的,超出部分由廉租对象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数额的,按实际发生额发给补贴租金。

  (二)实物配租

  指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配租标准和家庭人口,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提供面积相当的普通住房。

  实物配租主要针对烈属、孤老、重残等特殊情况的申请家庭,这些特殊对象家庭也可选择租金配租。

  实物配租家庭补差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可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提供面积相当的普通住房;补差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租金补贴。

  实物配租住房月租金按配租家庭月收入的5%收取。

  经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同意,廉租住房配租家庭可将原住房腾退给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管理,由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按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的配租方式、人口和规定标准发放相应的租金补贴或提供实物住房;租金补贴家庭也可将原住房到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备案后,按市场价出租,用所得租金加上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发放的租金补贴到市场租赁住房。

  四、轮候配租

  (一)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根据每年的资金情况和筹集房源数量决定城八区租金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户数,对已登记备案的廉租对象家庭采取摇号的方式,按《登记表》登记的不同配租方式和不同房屋面积进行配租。

  (二)摇号配租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门组织,原则上一年两次。摇号前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本次配租的数量、申请家庭登记的截止日期和摇号配租活动的日期。摇号配租活动通过北京电视台实况转播,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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