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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株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日

株洲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要,根据国家《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湖南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株洲市人民政府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住房办),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审核、登记工作和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租金核减工作。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屋的建设、供应和经营管理工作。市计划、财政、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招投标、物价、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各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协助政府做好本单位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办法,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同级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状况合理确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本市市区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10平方米。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一)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本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上,但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的;

  (三)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城镇常住居民户口2年以上(含2年),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六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七条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具体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住房办、市房产局根据有关规定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计算,由市住房办会同市物价局、市房产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来源,实行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二)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年度审计制度。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收购的旧住房;

  (二)各单位腾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政府和单位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五)政府根据当地情况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以旧的公有存量住房和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新建。廉租住房只能以实物配租的形式收取租金,不得出售。

  实物配租以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它急需救助的家庭为主。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新建的廉租住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施开发运作,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减半征收,按规定应收取服务费用的,按最低限收取。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和装修标准。新建的廉租住房每户建筑面积宜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60平方米。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最低收入家庭每户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廉租住房。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实行申请、审核、公示、登记制度。

  (一)申请。申请家庭由户主或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向市住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家庭户口本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株洲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4、家庭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现住房租赁凭证或产权证或无房证明或危房鉴定书);

  5、填写《株洲市廉租住房申请表》;

  6、其它有关证明(如烈属、残疾证明等)。

  (二)审核。市住房办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完成对申请人家庭住房和人员状况的审核。

  (三)公示、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须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予以公示。

  (四)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办出示核准证明,各相关部门依据核准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对于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由产权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租金减免;对于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家庭,分别由市住房办、市房产局根据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规定条件,按顺序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排队轮候配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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