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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2 ℃

  经2004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六城区。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廉租住房的实施意见,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区政府为解决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核减为补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市、区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发放的住房租金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实物配租是指: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向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面积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核减是指: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对现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期间内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市房地局及市、区财政、民政、计划、建管、规划、税务、国土资源、物价、公安等部门以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房地局主管我市城区内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预算、筹措和监管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民政部门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在区民政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初审登记及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发放工作。

  (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和使用监管工作。

  (五)税务部门负责廉租住房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六)市物价部门负责廉租住房租金和有关收费的核定工作。

  (七)公安部门驻地派出所负责协助街道办事处对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的户籍审核工作。

  (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五条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各项收费执行经济适用房相关优惠政策。市、区政府购买的旧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以及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

  (一)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安排必要的廉租住房资金,市、区财政各承担50%;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国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上交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三)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

  (四)社会捐赠的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

  第七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的购建、管理、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新建住房为辅的方式筹集,严格限制集中成片兴建廉租住房小区。

  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四)腾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现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九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最低收入家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成员应具有太原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其中1人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居住2年以上的;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连续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

  (五)在房改过程中,未购买过房改房或未享受过购房补贴的;

  (六)在城市拆迁过程中未享受过货币补偿安置的。

  第十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其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现住房证明材料,包括:申请家庭现居住住房以及以申请家庭成员名义承租或拥有产权的它处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公房租赁合同(证)、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二)低保证明材料;

  (三)享受优抚待遇的,需出具区民政部门的证明材料;

  (四)人口状况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及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保障家庭的情况调查核实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初审后,在其工作单位和所属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的,报城区民政部门。各城区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中,确定年度初选保障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房地局备案。

  市房地局应当对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社区居委会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区民政部门根据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和资金情况,在初选对象中,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当年的保障对象,并将结果予以登报公布。未列入保障对象的,依次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拒绝接受保障方案的家庭,须重新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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