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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施行 规定新建住房须按5%配建廉租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1 ℃

  昨日,记者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自7月27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新建住房要按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且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廉租住房产权归政府

  《办法》所称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以下称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规划建筑面积的5%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房屋产权归政府所有。

  高档住宅小区里是否建廉租房呢?《办法》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因规划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由开发建设单位异地建设或到指定地块购买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决。

  同时《办法》还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不符合规定不予审批

  配建廉租住房不是儿戏,《办法》对与配建廉租房相关的行业部门作出硬性规定。其中,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项目立项审批时,审核配建合同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内容是否列入立项文件,凡未列入或内容与上述合同不符者不予立项。规划部门应当在提出规划条件时,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套型、建设标准等事项,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相关许可证时,应同时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让合同及配建合同约定,不符者不予审批。

  配建廉租房不得外售

  房地产部门应当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将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确标注。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将配建房屋对外出售。

  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配建工程的建设全过程管理,保证住房工程质量。在实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审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不符者不予备案。

  配建的廉租住房作为国有资产,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者廉租住房管理机构代为登记,并作为廉租住房房源实行统一管理。

  实施统一物业管理

  小区的物业管理问题一向为市民所关心,配建的廉租住房是否享有与小区内其他业主相同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办法》特作出明确规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施统一物业管理,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保修、维护等义务。按照拥有产权比例缴存相应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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