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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8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聊城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城镇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东省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各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东昌府区、经济开发区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由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负责。

      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物价、地税、劳动保障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社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应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第四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五条 单位面积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费用构成,其标准由市房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认定,超过保障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标准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超出保障面积部分按照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第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集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县(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直管公有住房的租金;

      (三)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四)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扣除按规定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后,按5%计提的部分;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

      (六)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的发放,实物配租房的购建、维修和物业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实物配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资收购的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腾空的公有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应当以收购现有旧住房为主,限制集中兴建廉租住房。

      第八条 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给予优惠;对购买旧住房作为实物配租房源,以及实物配租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二)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县(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且连续居住5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虽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但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0平方米的。

      符合前款(一)至(二)项条件,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可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租金核减。 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建筑面积标准不超过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市县(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第十一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证明;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证明;

      3.户口簿和家庭成员身份证;

      4.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孤老、烈属、残疾等证明;

      6.与申请廉租住房有关的其他证明。

      (二)受理。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按规定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三)审核。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

      (四)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络等方式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五)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

      第十二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情况,按轮候顺序实施实物配租和租赁住房补贴。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部门可以通过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已准予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选择承租适当的住房,在与出租人达成初步租赁意向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与房屋出租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财政部门根据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标准具体负责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出租人。申请家庭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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