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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29 ℃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甬建交[2005]31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甬政发[2005]92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廉租住房的对象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本市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的城镇常住户口居民,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承租公有住房的给予租金减兔。
    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凭相应有效的凭证(无赡养人的孤寡老人〈男65周岁及以上、女60周岁及以上〉以身份证为准,主要劳动力为重度残疾的以残疾证为准)可以选择申请实物配租廉租住房,也可选择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二、廉租住房申请、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持现住房情况资料、户籍证明、本人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房管所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申请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其中:低收入家庭的还须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其他家庭的还须提供相应有效的凭证和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政府出具的收入证明。
    (二)房管所对受理申请初审后,会同社区居委会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居住地和居住地社区张榜公告10天,10天内无异议的,由区房管处将有关资料送相关房产档案管理部门和房地产交易中心,分别核查夫妻双方及家庭成员的房产档案和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档案,核查无异议后,送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复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对符合条件的由区房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予以登记。
    (三)核准租金补贴的家庭,由区房管处核定租金补贴金额,与租金补贴的家庭签订《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认》(详见附件二),按月发放租金补贴。
    核准实物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按可供房源情况、住房困难程度和登记顺序等条件逐户安排配租住房。区房管处应按规定标准核定租赁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积,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凭区房产管理部门开出的《宁波市廉租住房租赁联系单》,向廉租住房所在地房管所办理廉租住房的租赁手续,签订《宁波市市区廉租住房租赁合同》(详见附件三)。
    承租公有住房核准租金减免的家庭,由区房管处按实际承租的公有住房使用面积按月给予减免。
    区房管处按月将核准的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减免名单清册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户的认定
    户的认定以户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特困职工证》、伤残军人证等证件为基本依据,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一)租住直管公有住房的,以租赁合同为一户认定;
    (二)租住单位自管公有住房的,以单位住房安排调整时房产管理部门批复文件的住户名单为一户认定;
    (三)租住落实政策私房的,以落实政策前租赁的户数为一户认定;
    (四)自住私房或租房、借住私房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为一户认定。
    (五)共同居住一套成套住房的,按照一户认定。
    四、家庭人口计算
    家庭人口计算以户口簿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上认定的人口为基本依据,结合下列情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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