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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住房制度改革的三大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5 ℃

&nbsp&nbsp&nbsp&nbsp一、关于住房公积金

&nbsp&nbsp&nbsp&nbsp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房改的重要成果,十多年来随着归集数额的增加和贷款规模的扩大,为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和增加融资渠道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职工收入差距的加大,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nbsp&nbsp&nbsp&nbsp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有待商榷

&nbsp&nbsp&nbsp&nbsp《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存比例不低于5%,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比例。由于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的工资额存在较大差距,以本人的工资作为基数,造成了同一层次、同一级别的人员享受了不同待遇,作为住房分配货币化形式之一的住房公积金,与公有住房出售和购房货币补贴的执行标准缺乏连续性,在社会公平上有待商榷。在缴存比例上,近几年来从5%到85、10%、12%、15%,形成了不断攀升的态势。但并不是所有的职工都能享受到缴存比例提高的成果,《条例》中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可适当提高比例,在实际执行中则成了有条件的“行业”,造成同一城市企业之间的严重不平衡。在审批程序上,也没有完全按照《条例》中规定的程序办理,掌握上难免有失公允。一方面,为数众多的改制企业、民营企业的职工缴存基数偏小,缴存率偏低,甚至有不少企业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另一方面,少数垄断企业缴存基数偏大,缴存率偏高,有些企业还把它当成避税和发放福利的合法渠道,两者相差多达数十倍。

&nbsp&nbsp&nbsp&nbsp2.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的作用受到质疑

&nbsp&nbsp&nbsp&nbsp公积金管委会的组成人员按照三个三分之一的要求,由有关单位推荐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单位代表各占三分之一。由于这些人员大部分来自基层单位,平时从事各自专业工作,缺乏资金管理和政策研究的平台,对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了解不透。管委会一年一般只召开一二次会议,会议的议题和内容都比较专业,能深入讨论、发表意见的委员并不多,所涉问题不能得到充分的讨论,会议往往流于形式。另外,管委会办公室作为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设置也不尽合理,有的设在市政府办公室,有的设在房管局,还有的直接设在公积金中心。管委会办公室没有正常的报表来源,信息渠道不畅,日常工作的处理难以到位。松散的决策机构、不合理的人员构成和不尽科学的运作机制,致使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作用受到质疑。

&nbsp&nbsp&nbsp&nbsp3.作为住房保障的社会作用尚未得到充分体现

&nbsp&nbsp&nbsp&nbsp一是在覆盖面上,近几年随着企业产权性质的变化,公积金受益人群出现了减少的趋势,而被减的恰恰是经济收入不高、住房状况较差的职工相对集中的企业。虽然归集总额保持逐年上升的势头,但主要是由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提高所致。二是在廉租住房的资金供应上,《条例》和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的财综[2006]25号文件明确,公积金的增值收益除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经费外,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充分说明了住房公积金在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但是如何主动把住房公积金与住房保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如何进一步增加份额,多做贡献,进一步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nbsp&nbsp&nbsp&nbsp根据上述存在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nbsp&nbsp&nbsp&nbsp1.坚持正确的政策定位

&nbsp&nbsp&nbsp&nbsp无论是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还是往房货币补贴的有关规定,都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把广大职工的利益放在首位,把能不能在大多数人身上得到落实作为着眼点,着力彰显社会公平。只有这样,出台的政策才能更贴近群众,更具有生命力,才能真正体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指导思想。

&nbsp&nbsp&nbsp&nbsp2.调整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人员构成和运作方式

&nbsp&nbsp&nbsp&nbsp管委会的人员构成应适当增加政府机构、金融管理单位和专家的比例,把具有专业管理经验和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员请进来,并增强每一个委员的责任意识。切实发挥公积金管委会的决策作用,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改革会议召开形式,增加会议次数,每次会议前一周要将议题和有关资料分送各位委员,以便在会前作充分准备。另外,要增加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信息的披露渠道,各县(市)的公积金归集情况、运作情况、收益及使用情况,都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向各县(市)政府通报,增强社会认同感,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nbsp&nbsp&nbsp&nbsp3.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考核体系

&nbsp&nbsp&nbsp&nbsp考核指标要更加科学化,体现工作重点,反映真实情况。当前,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应优先于归集率,以此来引导公积金中心把重点放在扩大覆盖面、增加受益人群工作上;在计算归集率时,应反映剔除缴存基数增加和缴存比例提高后的指标,防止虚高的数据掩盖真实的情况;同时,要增加资金收益率和对社会贡献的考核指标,以此引导公积金中心加强对资金的运作,注重提高对社会住房保障工作的贡献份额。

&nbsp&nbsp&nbsp&nbsp4.探索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新路

&nbsp&nbsp&nbsp&nbsp一是要严格控制提高缴存比例的审批,根据《条例》规定,对确需提高缴存比例的要严格按审批程序执行,减少社会负面影响;二是随着公积金规模的增加,应当确定逐步增加廉租住房补充资金数额的目标;三是当增值收益增加到一定规模时,可研究探索对特困家庭购房贷款给予贴息的办法,增加对中低收入家庭的扶助力度。

&nbsp&nbsp&nbsp&nbsp二、关于住房货币补贴

&nbsp&nbsp&nbsp&nbsp由于各地经济状况的差异,住房货币补贴政策的推进存在较大差异,总体落实情况并不理想,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nbsp&nbsp&nbsp&nbsp1.政策缺乏剐性难推进

&nbsp&nbsp&nbsp&nbsp新职工实行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政策,是住房分配新体制能否确立的重要标志,但实施情况很不理想。除少数经济状况好的企业外,大部分企业都没有执行,甚至在一些行政事业单位也迟迟得不到落实。老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到位率更差,大部分企业以没有资金来源为由不予执行。国有企业改制时由于没有净资产,能发放的企业也很少,房改优惠政策难以兑现。这主要是由于政策本身的缺陷所致。一是目前社会现状与政策设计之初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主要条款已不适应;二是政策对资金来源没有明确的规定,难以操作;三是缺乏刚性,没有处罚措施,执行不执行都一样;四是大部分领导干部重视不够缺乏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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