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6月22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集资房变商品房 卖方涨价起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57 ℃

      一个房屋转让在交付钥匙时发生纠纷。此案近日在渝北区法院开庭时,卖方以单位有禁止性规定为由,认为该合同无效;买方则认为,由于该房的性质已由“集资房”变为“商品房”,该规定无效。

      集资房转让起纠纷

      2003年6月23日,市民汪某和罗某签订了一份集资房转让合同,由汪某出资3.1万元购买罗某位于龙溪新牌坊某小区(集资房)4栋15-2号房的购房指标,并支付全部房款。合同签订后,汪某很快支付了上述款项。

      2005年3月,该房建成并通过验收。这时,卖方罗某突然提出,这套集资房建设成本发生变动,买方必须另付1.6万元。汪某表示拒绝,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汪某于当年12月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对方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1.4万余元。

      集资房变成商品房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该房的性质早已发生变化。早在2002年被告单位已将该集资建房用地转让给某开发商,2004年2月,该开发商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当年6月,罗某还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这一切罗某都隐瞒了,即使汪发现后多次要求补签商品房转让协议,罗也一直不理。

      被告方却认为,罗某所在单位在2002年规定,禁止房屋私下转让、交易,因此当初的集资房指标转让协议无效。

      原告方则认为,集资房转让合同是两个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由于开发商的介入,原集资建房土地已由划拨变为出让,而且开发商还同罗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这足以证明该房屋性质已由集资房变为商品房。因此,“禁止房屋转让”的规定应无效。他们认为,转让房性质的变化反而“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因为商品房可以自由买卖。

      渝北区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宣判。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