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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大学经济适用房售房补充协议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0 ℃

      浙江大学经济适用房售房补充协议

      甲方(经济适用房售房单位):浙江大学

      乙方(购房人):

      根据《浙江省省直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售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浙江省省直单位________________协议书》。

      二、 因乙方享受甲方自建经济房,乙方在甲方的服务期应不得低于十年,其中自入住之日起的服务期不得低于五年(正常离退休人员除外)。乙方在甲方服务期未满离校者,不论何种原因,均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度为乙方所购房在离校时的市场商品价(以市财税局认可的房屋评估机构的评估价为准)与乙方购买该房房款总额的差额,并根据未满服务年限进行折算,即违约金额度=(所购房评估价-购房时房款总额)×未满服务年份/10 。该违约金在乙方离校时无条件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三、乙方购房后,不得擅自改变该房用途;服务期满后上市交易前需经甲方同意,在同等价格时,甲方有优先购买权。

      四、本协议未明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 方 (盖章): 乙方(夫妻双方签名盖章):

      身份证号:

      代表人(签章):身份证号:

      ****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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