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3月28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80平方米:经济适用房设上限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12 ℃

  【本报北京讯】 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并于5月13日颁布施行。该办法对经济应用房的户型标准、供应对象、销售价格进行了严格控制。

  为适应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防止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过大,体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功能,《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同时,《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租售价格作了严格限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社会予以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据介绍,为了使政府有限的财力和资源,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和面积标准作出明确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办法》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必须符合有关国家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符合小康居住目标。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阮煜琳)

  -链接

  已累计建成经济适用房近五亿平方米

  1988年至2003年,全国经济适用住房累计竣工面积已达4.7亿平方米,解决了600万户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1988年至2003年,居民购、建经济适用住房累计支出金额超过5000亿元。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说,近几年来,

  各地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首先,适应了中低收入家庭购房需求。据统计,江苏、山东、湖南等省市分别为40多万户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了经济适用住房。南京市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占同期商品住宅竣工面积的27%。

  其次,促进了居民住房消费。1988年至2003年,居民购、建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合作建房)累计支出金额超过5000亿元。北京市1988年至2003年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金额达到91亿元。

  第三,优化了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平抑了商品房价格的不合理上涨。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价格低于同期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对平抑商品住宅价格起到积极作用。

  同时,缓解了城市旧城改造和房屋拆迁矛盾。北京、青岛、南昌等城市30%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福州市有47%的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市政重点工程的拆迁安置。

  建设部官员表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般在城郊结合部,由于实行政府组织、企业运作、规模开发、配套建设,改善了周边环境,提升了城市功能。

  特约编辑:宋广伟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