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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1 ℃

  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一 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

  二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三 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年收入3.8万)。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市住宅发展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1.《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2.户口簿、身份证;

  3.住房情况证明;

  4.年收入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重庆经济适用房的有关规定

  一是加强申购人监督管理。严格审查申购人条件,对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要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的价格差。二是加强审查单位和部门监督管理。严格监督购买程序各个环节,对有关单位为申购人出具假证明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的责任。三是加强建设单位监督管理。擅自向未取得《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知单》的家庭或个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要限期收回住房。不能收回的要补足价差,并对建设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加强权属办理登记监督管理。申购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向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登记。五是加强售后监督管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之日起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建委住房建设处称,按《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暂行办法》规定,我市经济适用房的销售对象严格限制在四类家庭和个人:无房或现人均住房建面未达到本市人均住房建面60%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人均年收入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及外地来渝常驻人员;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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