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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经济适用房分割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8 ℃

  离婚中分割(经适房离婚分割)

  根据北京新的经济适用房政策《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北京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出借或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特殊情况下,可向购买人户口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是按原价值分割,还是按现行市场价值分割,如果按原价格分,未获得房屋一方会很亏,如果按市场价分,与法规、规章、政策又相悖,因此出现原被告双方都想尽办法争夺房产的情况。目前此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点。

  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出售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并由政府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此时的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虽然价值高一些,但未获得房屋一方仍会觉得亏,仍是拼命争夺房产,造成法院判决的难度。

  目前来看,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像经适房这样的优惠房,其交易要受到诸多政府规章、政策文件的规范和约束,而且与个人的工龄、职务、家庭居住状况等因素密切相关。“这类房产的分割问题在实践和法律理论中,并没有统一的解决方法。”就李女士这套还没有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的经适房而言,按原购买价进行分割肯定是不对的,但也不能完全按周边商品房市价进行简单分割,毕竟这类房子日后的交易也会受到诸多政策限制.

  律师认为,双方可以采取竞价拍卖的方式分割该房屋,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这样可以做到对双方都比较公平。如果不愿意以竞价方式分割,则可以在市场价的基础上,扣除营业税、综合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并考虑到日后交易的风险等因素,大致确定该经济适用房的目前价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平均分配。总之,只要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总会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分割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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