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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经济适用房的法律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3 ℃

      案情简介:2014年10月,姚某从某网站上看到天津甲房地产中介公司发布的房源信息,上面称位于津南区某地的房屋,属于70年大产权的商品房。之后,姚某联系了该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田某,其表示该处房源的房子是还迁来的,性质和商品房一样,70年大产权,可以通过改底档的方式直接登记在姚某名下,姚某不明还迁房的意思,但是知道要和开发商签订买卖协议才能保证产权办理。于是要求和开发商签订合同。田某介绍王某与姚某见面,表示王某是所售房屋开发商的工作人员,可以先和姚某签订预购合同,之后姚某交齐全款,即可带领姚某去开发商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因此姚某和王某于2014年10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了7000元中介费用和20000元定金。

      此后,姚某怀疑王某的身份,要求田某出具王某的授权或者名片,但是田某一直拒绝提供,表示王某就是开发商的代表。 之后姚某从当地人民政府了解到,该地的还迁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不能买卖,且开发商并非天津甲房地产中介公司和王某所称的置业公司。

      律师认为:天津甲房地产中介公司和王某恶意串通,冒充开发商代表出售不能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房,骗取中介费用和定金,经姚某发函催告后仍然不予返还。遂应当返还定金和中介费用,并承担因维权产生的律师费和公证费。后经律师发函调解,对方自愿退还中介费4000元,定金20000元。

      律师提醒: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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