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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适用房的产权详解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5 ℃

  在南京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到底归谁?在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为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

  那么,到底何为“有限产权”?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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