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19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如何缴纳房屋买卖税费?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5 ℃

  如何缴纳房屋买卖税费?

  本文介绍了在房屋买卖过程当中会涉及的所有税费,买卖双方各自需要缴纳的税费,普通住宅税费标准,相关税费政策以及个人所得税等各方面房屋买卖税费知识。

  一、交易双方应缴纳税费种类

  买方:

  1、契税:1.5%×总房价(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3%×总房价

  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

  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

  4、中介费:1%×总房价

  5、权证印花税:5元

  6、登记费:80元

  7、配图费:25元

  若需贷款:抵押登记费公积金100元,商业或者组合贷款200元。

  若要公证:买卖合同公证0.3%以下×总房价。抵押合同公证贷款额×0.1%

  卖方:

  A、普通住宅

  1、满五年 营业税免收 未满五年5.55%×房屋总价

  2、交易手续费:2.5元×建筑面积

  3、合同印花税:0.05%×总房价

  4、个人所得税 满五年且是唯一一套住宅免收。未满五年 差额×20%或者总价×1%

  5、中介费1%×房屋总价

  二、普通住宅标准

  依据国税发[2005]89号、川办发[2005]22号、达市地税发[2005]169号规定,普通住宅应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自2005年6月1日起执行)。

  三、相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政策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税[2003]16号、川地税发[2003]11号、国税发[2005]172号、国税发[2006]74号。

  纳税人:转让位于境内的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5%

  计税价格及税收减免:

  1、从购买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单宗计算。

  3、2006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经地方税务部门审核后免征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执行销售非普通住房政策,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按以上规定执行,购房时间和购房价格按受让前的购房时间和价格确定。非普通住宅、生产经营用房无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4、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城建税

  政策依据:《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

  税率: 7%(市区)、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1%(其它地区)

  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三)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川地税函发[1996]272号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税率:30%-60%,2%(对预售收入预征,普通住宅减半)

  计税 依据及税收减免:

  1、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增值额或预售收入。

  2 、隐瞒、虚报成交价格,提供扣除项目不实,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增值额。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