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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上缴国家的税费概览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50 ℃

1. 经济适用房的鉴别方法:

打开房产证第一页,如果在印花税票上方处有“经济适用房”的字样,该房屋就是经济适用房。

2. 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

北京市户口

家庭年收入6万元以下

未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未分过房

买过经济适用房或单位分过户,但平米数比审批通过的购买资格的平米数少的。

3. 上缴国家的税费
(1)契  税:2600元*面积*1.5% (面积在140平米以上, 容积率在1.0以下,成交价高于同地价1.倍这三个条件只要具备了其中一项,视为非普通住宅,需按3%交纳)
(2)印 花 税:2600元*面积*0.1%(国土局规定买卖双方各交一半,但一般都是全部由客户交)
(3)营 业 税:2600 *面积*5.4% (只有昌平区域是5.4%,其他区域均为5.5%;房产证5年以内的,需全缴纳,5年以上的房子,不需缴纳;)
(4)综合地价款: (2600 *面积 - 4000 *审批平米数)*10%  (五年以内的房子交,夫妻任一方有公房的,应注意实际审批面积中应减去公房的面积)。
(5)个人所得税:2600元*面积*1%(五年以内房产,若有原购房发票,则免交;五年以上房产,若为个人唯一住房,也免交;

注:

(1)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2)以原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原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由区县国土房管局交易管理部门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再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凭该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更多阅读:商品房上缴国家的各种税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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