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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有关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69 ℃

有关收费标准
  第一节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

  (一)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收费

  1.党政机关团体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2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700元。

  2.企业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3.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执行党政机关团体收费标准;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30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用地执行企业收费标准;

  4.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收费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5.农村居民生活用地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5元,200平方米以上每宗收10元。

  6.凡有土地利用详查成果资料的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国有农林牧等场,水利、矿山、铁路、国家仓库等用地,每宗地以图幅为单位每幅收10元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7.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免税残疾人事业,无收入的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8.农村贫困地区及其他特殊困难需要申请减免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的,经市、县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使用证工本费

  1.个人土地使用证,每证5元;

  2.单位土地使用证,每证10元;

  3.“三资”企业及国家特别证书,每证20元。

  二、征地管理费

  大价发[2003]70号文件规定: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费总额的2.8%缴纳,由大连市征地事务服务处收取。

  三、土地整理费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政办发[2000]48号文件规定:

  1.一般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2.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按平方米20元收取;

  3.土地复垦费,按每平方米10元收取;

  4.耕地闲置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

  大连市规定,由大连市土地整理中心收取。

  四、土地使用权租赁证工本费

  辽价发[1992]197号文件,大价发[1999]75号文件规定,每证10元。

  五、土地使用权抵押收费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93号)规定,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土地管理部门可收取土地抵押登记费,使用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费标准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00元。

  土地使用权抵押期满,继续以同一抵押物申请续期抵押的,每次只收取工本费10元,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

  本规定适用于其他贷款人的抵押贷款。

  六、房屋权属登记收费

  (一)住宅房屋权属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套收取,每套收费标准为80元。

  (二)非住宅房屋权属登记,统一规范为按宗定额收取;2000平方米以内的收费标准为60元,2000平方米以上的收费标准为90元。

  (三)注销登记不收费。

  (四)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所有权证书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核发房屋所(共)有权证书时可按每本10元收取工本费。

  权利人因丢失、损失等原因申请补办证书,以及按规定需要更换证书且权属状况没有发生变化的,收取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七、房屋转让手续费

  (一)存量住房转让,每平方米6元,由转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二)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每平方米3元,由转让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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