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税收
第一节 契税
一、国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契税。
(一)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所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二)税率:
契税税率为3-5%。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契税的计税依据: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愁收、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4.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四)减征免征契税规定: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五)其他有关规定
1.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交纳契税(《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应照章征收契税的通知》1990年9月4日)。
2.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人,应依法交纳契税,其税率按6%执行。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给予减半征收契税的优惠。
二、辽宁省规定
(一)税率: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个人购买普通住宅的,税率暂按3%征收。
(二)减免征规定(除国家规定外):
1.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
2.土地、房屋被县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纳税人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酌情给予免征或减征。
3.外国驻辽宁省的外交机构及其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
三、大连市规定
(一)1950年《旅大市契税施行细则》规定,契税税率及应缴纳契税者如下:
1.买卖契税:按卖价征收百分之六,由承买人缴纳。
2.典当契税:按典价征收百分之三,由承典人缴纳。
3.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百分之六,由承受人缴纳。
4.交换契税:按现值价格相抵其超过部分征收百分之六,由多余方面缴纳。
(二)1999年9月27日大地税发[1999]95号《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房地产市场及固定资产项目投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1.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税率1.5%。
2.购买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出售的积压空置商品住房应缴纳的契税在2000年底前免税。(此项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1年4月19日财税[2001]44号文规定延期执行到2002年12月31日)。
(三)2005年6月2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地税发[2005]9l号文件规定,从6月1日起,市内四区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