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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72 ℃

  离婚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所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城镇居民按照国务院房改政策从本单位购买的公有住房即房改房。房改房在出售前基本上是由本单位职工以低租金承租的房屋。根据房改政策,职工购买公有房屋实行市场价、成本价或标准价。根据公有住房出售的有关规定,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公有房屋,产权归其个人所有,以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公民只拥有部分产权。确定房改房的权属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是房屋分割的前提。(一)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属于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以共同财产购买婚后共同承租的房改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夫妻婚后以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购买婚前由一方承租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权属的确定:1.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由于情况复杂、政策性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现行的司法解释未对此问题作出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探讨,人民法院在认定和处理上应谨慎,因案而异:2.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的权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作出了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房改房是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夫妻一方的,该房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权利主体为其个人为由,主张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需举证证明该房屋是婚前个人财产或以其个人财产购买或双方有明确约定属于其个人所有,否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二)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于拥有部分产权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作出了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根据以上所述确定权属后,如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财产分割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可判归女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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