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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保修期规定不一样时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1 ℃

    建设部颁发的《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五条规定: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3、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
    1)屋面防水3年;
    2)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3)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
    4)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
    5)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
    6)管道堵塞2个月;
    7)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
    8)卫生洁具1年;
    9)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
    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则规定: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两者规定有些差异,根据行政法规优先于部门规章,当两者规定不一样时取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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