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6月26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迟延办产权证,开发商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9 ℃

2002年8月,王某与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位于南阳路上一套价值20多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同时约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交付使用后210天内,将有关办理产权证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逾期被告按房价的1%支付违约金。2002年12月10日,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可到了去年底,房产证还是不见踪影,一怒之下,王某将开发商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未对房产证由谁办理进行约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只有协助办理房产证和提供必要证明的义务,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已经尽到了“附随义务”,所以法院没有支持购房者王某的诉求。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