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提供的是一种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加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也不能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居间人在交易中是完全独立于房地产买卖双方的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商定过程,但不参加合同的订立,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而是中间人。
归纳起来,居间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订约服务,其目的是为了形成合意,最终订立合同。
2、居间人在居间活动中向委托人仅仅提供订立合同的服务,但不做订立合同意思表示。
3、居间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现有的规章归定中介公司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过于宽泛。
4、居间合同属于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