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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旅游岛房屋认购意向中陷阱及防范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890 ℃

  海南岛作为中国唯一的热带岛屿,得天独厚的气候条件,全年无冬,年均温度22℃~26℃,滨海风景区面积大,所辖海域200万km2,海洋旅游潜力巨大,中西部有保存完好的大片热带原始林区,动植物资源丰富,同时又是国内乃至世界上现存的为数不多的未被污染的地方,具有典型的热带滨海风光的海南将必然会成为一个具有生机和活力的国际旅游目的地。建设国际旅游岛,是我海南省立足省情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海南未来发展做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也给予高度重视。
  

  国际旅游岛的发展思路,让海南房产呈现出勃勃向上的生机,随着国际旅游岛概念的日趋完善,海南楼市将重回巅峰。

  

  “要想身体好,常来海南岛!”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朝闻天下》栏目播出,在“万泉河水清又清”的轻快旋律中,海南国际旅游岛整体形象广告展现在全国电视观众眼中,海南向国内外朋友们发出了永远的邀请。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行动计划》的出台,可以说海南国际旅游岛已经有了很好的开端。不断的宣传推广,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品牌效应,已经日趋明显,目前海南楼市呈现出的鲜明投资性质,让各路地产大鳄再次云集海南。据海南省建设厅厅长李建飞估算,北起海口南至三亚的海南东海岸,正在开发休闲房地产项目的海岸线超过120公里长,这些项目总投资额超过1000亿元。投资还在向内陆延伸,甚至海南省五指山市的楼市也因此水涨船高。2009年6月,海口商品房销售均价为5037.68元/平方米,比5月海口商品房销售均价4542.67元/平方米提升了10.9%,同比去年同期海口商品房销售均价提升17.46%。在销量的持续增长刺激下,海口商品房销售均价在6月首次突破了5000元/平方米大关。

  

  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给日益发展的海南房地产业,带来了更大的机遇与挑战,在给海南岛吸引和留住大批海内外游客和购房者的同时,其我国房地产业中隐藏的个别问题也给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带来警示,如少数不诚信房地产商的“价格欺诈”、“一女二嫁”、“房产证颁证难”、“合同条款不公平”、“房屋质量问题”、“哄抬房价”、“偷税漏税”、“捂盘惜售”、“房屋认购意向中的误导和欺诈”等种种现象令购房者心悸,甚至发生纠纷诉至法院造成诉累。虽然此类现象在全国范围房地产业中屡见不鲜,但是这一切与建设“文明之岛”“和谐之岛”的国际旅游岛标准格格不入。下面笔者从《认购协议书》入手,浅析房屋认购意向中的陷阱及提出防范建议。

  

  一、《认购协议书》的神秘面纱

  
  《认购协议书》是否有效力?签订《认购协议书》会给消费者带来何种影响?《认购协议书》出现纠纷怎么办?《签订认购协议书》后对《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与开发商达不成协议的定金是否能主张退回?以上种种疑问,笔者做为一名律师,经常接到当事人类似的法律咨询、甚至受托代理诉讼维权。

  
  《认购协议书》是拟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购房意向书,协议中没有明确的合同条款,往往以购房者交付2万元左右的定金为。《房屋认购书》是大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房屋买卖中的习惯做法,它是合同的一种类型,但它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只要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屋认购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实践中,有许多法院都认定了房屋认购书中双方的约定,并以此为根据作出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应该认真履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中,对认购协议中双方约定的做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定金应如何处理的规定,就是对司法实践中处理房屋认购书做法的肯定。

  

  二、认购意向中的陷阱

  《房产认购书》对于开发商来说,是具有一定意义的。因为客户来看房买房,未必就准备好了足够的钱,达到能直接签合同付首期的程度。这部分客户就可以通过定金的形式,表达一种意向,有利于开发商留住客户。《房屋认购书》对于购房者来讲,有利于保留其看中的房产,腾出时间准备购房款。但是,因有些不诚信的开发商在利用《房产认购书》这一特殊的程序,在内容上可能出现不公平的条款,甚至在签订认购协议时的误导和欺诈,导致大量的纠纷和投诉产生。《房产认购书》是开发商自己制定的,条款各不相同,影响也各不相同。但是,很多《房产认购书》上都只有对购房者的约束和违约责任,对开发商的约束较少,容易导致不平等关系。购房者对《房产认购书》本身的意义和法律后果不了解,在签了《房产认购书》以后,就不得不按照要求,继续付款,结果钱已经交完了,合同没有签下来,购房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在交付定金后,或是售价又提高了,或是购房者在对项目的进一步了解中,发现房屋并不理想,或是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购房者开发商制订的条款无法达成一致,因以上种种情形最后无法签订买卖合同的,开发商往往拒绝退回购房定金,给购房者带来损失。据统计,近几年在海南,购房者因最终无法与发展商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又无法收回定金而投诉到消委会、起诉到法院的案例日益上涨。主要有以下几大定金陷阱。

  

  (一)合同未见到定金先交。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认购协议书》时,都不会主动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购房者看,一般都会要求购房者先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才能看合同。签订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的购房者会发现《商品房买卖合同》添加了很多开发商制订的内容,对于购房者来说显失公平。无法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者往往会被拒绝退回定金的要求。

  
  (二)房屋已抵押购房者不知情。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才发现认购的房产是抵押房,开发商未说明抵押情况,也未出示任何相关证件,只是约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购房者要求解除认购协议书遭拒绝,要求返还定金被拒绝。

  

  (三)签订合同时霸王条款多。购房者在交付定金并签订认购书后,到签购房买卖合同时,由于合同条款有许多不平等的地方,购房者要求更改合同中的某些不平等条款,往往会遭到开发商商拒绝。购房者因此要求退定金遭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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