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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非“订金”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3 ℃

  “定金”非“订金”,一字差“万金”

  王先生在台东附近看好一套三带厅房,并交纳了2万元作定金。然而两天后,他又在宁夏路附近看好一套二带阁楼房,他想把台东那套房退掉,但那里的售楼人员告诉他,定金不能退。事后有一业内人士告诉他,如果当初在收据上写明为“订金”的话,2万元就可以退。王先生请问老房:“订金”和“定金”究竟有什么差别?

  在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一般会被要求先期缴纳一些费用,有些叫“定金”,有些叫“订金”。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担保法的规定,开发商可以约定购房人给付定金作为购房合同的担保。购房人履行购房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给付定金的购房者如若反悔,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开发商如若反悔,不履行约定的购房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则属于预先支付的一部分价款,不具备担保的性质。如果收取订金的开发商不能履行约定的购房合同,则交付订金的购房者只可要求返还订金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如果购房者不执行约定的购房合同,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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