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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购公房的交换程序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34 ℃

    法一.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前,应向住房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换确认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同住成年人共同签字的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交换确认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二)经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允许交换的,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已售公有住房交换合同》文本。
    (三)双方当事人按本办法交清全部税费之后3天内,向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换过户手续。
    (四)双方当事人在办理交换过户手续后30天内,应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五)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后,其物业管理仍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个人交付的维修基金本息经交换双方商定随同房屋交换一并交割,领取房地产权证后,三项维修基金随同房屋转移至新的产权人名下。
    (六)职工所购公房与其他职工所购公房交换后,单位再套配﹑增配住房,仍按《公有住房出售后再套配增配的若干规定》(沪房地改〔1996〕24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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