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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条件和范围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01 ℃

本市职工自1994年以来按上海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取得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且房屋所在区经批准实施试点的,即允许其上市出售。
下列情况,职工所购公有住房暂不允许上市出售
1.正局级以上在职干部所购买的(包括以正局级以上在职干部的职级或工龄所购买的)的公有住房;
2.副局级在职干部和企业领导购买的(包括以副局级干部和企业领导的职级或工龄购买的)超标准公有住房(一是指在面积上超过规定的控制标准,企业或企业领导人原有级别计算控制标准,无级别的或新成立的企业均按建筑面积85平方米计算控制标准。二是指在档次上超标准,如外销商品房﹑侨汇房及当时购进价格多层住宅在5000元/ M2或高层住宅在8000元/ M2以上的内销商品房);
3.学校校园内﹑部队营房区域内的已购公有住房;
4.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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