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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时是否仍可享受税收优惠?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9 ℃

是的。做出这样的规定,是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尽量考虑到群众的利益,并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售后公房和农民安置房首次转让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认定:

  1、售后公房,在首次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房地产权证》上已注记售后公房的,提交《房地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上未注记售后公房的,则应提交购买公有住房合同和《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有票据》或有关付款凭证。

  2、农民安置房,在首次转让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分别提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等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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