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1985年间与邻居郑某对有关相连的共有巷道等问题达成协议,明确议定:巷道地基的划分。今后双方将巷道作过道,不得堆放有碍个人及六畜进出之物,双方保持过道清洁。倘有一方堆放有碍行人什物时,堆放的什物如有损害概不负责。协议每家各持1份,倒也相安无事,到1997年12月,郑某在共有通道上,将他家的壁线拆建出60公分,严重危害了我家的通行、通风采光。我曾找有关部门请求解决,但至今未得到妥善处理。现郑家的扩建房壁已建起来了,我家的居住条件受到严重侵害,我该怎么办?
【解答】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不知、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队妨碍,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