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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承包的荒山可否砍伐林木?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4 ℃

【问】 高某是位造林专业户。14年前,高某与村委会订立了300亩荒

【问】

高某是位造林专业户。14年前,高某与村委会订立了300亩荒山的承包经营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限为15年,收益的70%归高某。随后,高某带领全家人住上荒山植树造林,终于使300亩荒山披上绿装。经过十几年的精心护理,当年种植的树苗已经成材。高某见承包期将满,认为树是自己种植的,也是自己管理的,只要按合同留下村里的30%即可。于是,高某在未向林业管理部门申办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承包林708余株,折合木材60立方米,出售得款1万余元。公安机关接到村委会报案后,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将高某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案件起诉到法院,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高某想不通,砍伐自己辛辛苦苦栽种管理的林木,为什么也是犯罪?

【解答】】

《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包人擅自砍伐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承包林木,应构成盗伐行为;若擅自砍伐依法归本人所有的承包林木,则属于滥伐林木的性质。我国刑法规定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等有关林木方面的犯罪。其中,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特征是:(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二)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为。即未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数量、品种及方法进行采伐的行为。(三)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可构成本罪。(四)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国家的林业管理活动,却故意实施滥伐行为,以追求或放任其行为对客体的侵犯。另外,本罪是结果犯,只有滥伐的林木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数额较大,一般是指在林区滥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00株以上。

高某未申办采伐手续就擅自砍伐,且数额较大,符合滥伐林木罪的客观要件。虽然高某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收益自己应得的70%,但这并不能排除其具有滥伐林木的犯罪故意。所以,法院认定高某构成滥伐林木罪,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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