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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回迁房买卖的那些事儿
发布时间:2017-07-01 19: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97 ℃

  现结合门头沟区法院最近审理的一件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阐述安置房屋买卖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

  案情

  2008 年,金某从赵某处以66万元购得赵某所有的房屋一套,给付了赵某全部购房款。后,金某与家人共同搬入该房屋内居住,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年后,赵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75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张某。双方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张某找到金某要求金某一家搬出该房屋。

  金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赵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张某以合理的价格购买房屋,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不知赵某与金某在先的买卖行为,构成善意取得,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张某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于是张某起诉金某一家五口要求腾退房屋。法院认为,金某一家无其他房屋居住,且张某在购买房屋时没有实际查看房屋的居住情况,现在判令金某一家腾房不妥,为此暂时允许金某一家居住在房屋内,但房屋权属显然已经属于张某所有。

  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北京嘉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提醒买房人,购买没有办理房产证的回迁房屋房屋时,除近亲属、非常值得信任的朋友、或者所有二套以上房产的房屋出卖人,不要轻易购买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的房屋。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即出卖人单方违约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房产证一但下来,立即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所有超过二套房产的出卖人如果违约,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多余的房产可以作为承担责任的保证。在上述案例中,出卖人因诈骗罪入狱,金某的66万元损失很难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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