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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位买卖的陷阱,你知多少?
    发布时间:2017-04-21 06:2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7 ℃

      陷阱之一:以租代售限超过20年

      部分开发商很“精”,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并且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20年的时候。隐瞒不懂法的消费者,心想我签订有租赁合同,管它的呢!

      专家律师提醒: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陷阱之二:露天共用场地变车位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

      专家律师指出,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地上车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陷阱之三:地下车位(库)重复卖

      很多开发商在卖房子的同时也在卖地下车位(库),可这地下车位(库)的买卖是否合法,很多业主并不知道。如果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库)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库)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专家律师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

      专家律师提示:这类的地下车位(库)办不了产权证,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严格地说属于小区的配套设施,可以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陷阱之四:人防工程偷着卖

      没有分摊的地下面积是不是都可以卖呢?当然不是。有的地下车位(库)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禁止开发商销售。

      专家律师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所以,购买车位的时候,眼睛一点要放亮些哟。

      陷阱之五:拓展车位(库)黑着卖

      还有一种非常严重的现象是在规划许可证上没有载明的,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用建筑物的地下空间而拓展改造成的停车位(库),这种停车位没有计算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之内,也无法取得产权证。

      专家律师提示: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也无权擅自处理这些车位(库),它们也应该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财产。

      专家律师提醒,无论地上车位(库)还是地下车位(库),是否可销售的惟一标准是能否办理产权证(或有无预售许可证)。根据有关规定,产权证可以单独核发也可以和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想要购买停车位的消费者,一定要看想购买的车位是否有产权证,以及土地使用权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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