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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7-08-15 22:1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242 ℃

  沈先生9年前在昌平区购买了6套二手房并拿到了房产证。今年9月初,因原房东获罪,这些房屋被法院认定为原房东的财产而查封拍卖。沈先生随即起诉拍卖公司要求赔偿。昨天,昌平法院开庭前,沈先生追加新实施的物权法为依据进行审理,这也是本市法院受理的首起运用物权法维权的案件。

  60岁的沈先生是名个体户。1998年,他花120万元从朋友闫某处低价购得6套昌平镇永安里小区的房屋,次年6月拿到了这6套房屋的产权证。今年9月初,北京中*信拍卖有限公司忽然找上门,赶走这6套房屋里的租户,并在9月底将房屋先后拍卖。

  自己合理购买的房屋无故被查封拍卖,房主沈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拍卖公司答复称,上述房子卖主闫某于2002年因非法经营罪和行贿罪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在没收财产的过程中,法院认定沈先生的6套房屋属于闫某财产,因此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9月底,沈先生将中*信拍卖公司诉至昌平法院。昨日开庭前,沈先生要求追加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第4条和第6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为依据进行审理。

  沈先生认为,自己是这6套房产的所有权人,北京中*信拍卖有限公司无权侵占自己的房产,更无权拍卖该房产。他起诉要求拍卖公司停止侵权,从自己家中搬走,停止拍卖房屋的行为,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昨天,本案因被告传票未及时送达而延期审理。中*信拍卖公司的李某冰(音)先生告诉记者,该公司还未收到本案传票,他们是受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沈先生诉争的房产。

  沈先生表示,如果告拍卖公司无法收回自己的财产,他将考虑追究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责任,并申请国家赔偿。

  专家说法

  《物权法》主要起草者之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某明教授:《物权法》第4条、第64条并不新,我国原有的《民法通则》中也有相关规定,由于它们均涉及到物权,故在《物权法》中也予以列明。沈先生这种情况应适用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该法条目前争议比较大,还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而且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并未列明这6套房屋是否属于闫某的非法所得或赃物。

  相关案例

  交完停车费没有停车位

  业主告物业公司违约收费

  昨天,房山法院也受理了该院首起基于物权法产生的小区车位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小文(化名)诉称:今年9月14日,他与北京昊*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物业公司在他居住的小区内为他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但物业公司签订停车泊位服务协议收取了服务费后,并没有提供停车泊位,他的车只能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小文认为,根据《物权法》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物业公司收取了服务费后,没有给自己提供停车泊位,自己的车实际停放地应属于他与小区其他业主共有的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因此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车卡成本费,共计170元。

  目前,房山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专家说法

  王某明教授:《物权法》第73条明确适用于该法正式实施后进行规划的小区。在该类小区里,开发商、物业无权处置已规划好的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而该法条对于今年10月1日前进行规划处置的小区用地是否有约束力,目前尚不明确,也有待最高法出台相应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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