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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给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7-05-12 14:1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8 ℃

  案情简介

  苏某夫妇居住在A小区503室内,隔壁504室业主是陈某夫妇,双方系相邻关系。

  503室房屋进户门原设计为向室内开门。2013年1月,苏某夫妇将房屋进户门开门方式改为向户外开门。503室房门宽度为88公分,其门前过道约105公分宽,504室通行需经过503室进户门前的过道,双方因503室进户门更改发生争议,经街道司法所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陈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要求苏某夫妇立即停止侵害、将房门开门方式恢复为内开。

  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求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本案中,苏某夫妇擅自将503室房屋规划为内开的进户门更改为外开,因门外过道较窄,503室房屋进户门向外开启后对过道的通行产生一定影响,如过道内有人经过503室房屋进户门时该门突然开启,将存在碰撞的安全隐患。苏某夫妇称更改进户门时得到了陈某夫妇的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无法采信,故判决支持了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苏某夫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二审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则设立了相邻关系的专门章节,其中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相邻一方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处于优越的地位。相邻方作出行为前要力求避免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害,已造成妨害的,行为人应当排除。本案中苏某夫妇未经有关部门同意擅自将规划为内开的进户门更改为外开式,客观上对相邻陈某夫妇的通行及安全带来一定的相邻妨害,侵犯了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法官提示

  虽然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有些问题和情况适用司法程序解决并不一定能收获到良好的效果,对相邻纠纷这种发生在熟人社会,有长期稳定关系并希望保持这种关系的人们之间的纠纷,利用法律程序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带来诸如时间、经济方面的不合理负担。

  作为一名社会成员,我们的行为都有可能对他人造成影响,在处理相邻关系的时候,一方面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会给他人造成影响,如果可能影响他人权益,应当事先进行协商;另一方面,在发生相邻纠纷时也应当秉持互谅互让、有效合理使用财产、共同创造便利生活的原则正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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