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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要采光权老人索赔案例
    发布时间:2017-05-01 22: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5 ℃

      自己原本采光良好的住房,却由于周围的高楼越来越多,晒太阳的机会明显减少。近日,年过八旬的孙老先生和妻子将北京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该公司所建楼盘侵犯了自己合法的采光权,索赔经济损失6万元。

      据孙老先生诉称,他于1981年搬到朝阳区劲松三区***号楼居住。多年来,该房屋阳光充足,不存在采光问题。自2000年开始,华*公司开建华*大厦,该大厦楼高96米,距孙先生之楼约50米。

      据孙老先生描述说:“华*大厦建成后,其住楼、裙楼和劲松南路2号楼,就像一堵墙一样把我的住房团团围住,致使我的住房很少见到阳光。我的住房在最东头,距大厦最近,而且住一楼,因而受害比同楼其他住户更深。尤其是在冬天,日照还不足一小时,屋内阴冷潮湿,寒气逼人,我已是80岁的老人,实在无法忍受。这给我带来极大的精神苦恼,也直接影响到我的身体健康。”

      孙老先生认为,华*公司所建华*大厦违反了《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两楼之间存在严重间距不足。同时,阳光遮挡致使他的房屋价值降低,势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中规定,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因此,如果孙先生有证据证实华*公司所建华*大厦违反了以上规定,应享受以下权利:1.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在规定的建筑间距之内的,应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拆迁范围进行拆迁;2.被遮挡阳光的现状居民住房,以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足1小时的,每户按其居室被遮挡状况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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