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男女恋情越轨,怀下一女。之后,男子李超因犯罪被判刑2年。期间,张琴产下1女。几年间,张琴与女儿张丽舐犊情深。为名正言顺地抚养女儿,张琴诉请女儿随己共同生活。审理中发现,虽然双方均有抚养女儿的能力与愿望,但考虑到李超的前科劣迹可能会对张丽造成一定影响等因素,日前,上海闵行区法院作出张丽随张琴共同生活,李超按每月25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至张丽18周岁止的一审判决。 张琴和李超于2006年起同居,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不再被区分的理由:首先,划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基础或者说逻辑起点已不复存在。从非婚生子女地位的历史变迁过程中可以推知划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逻辑起点在于二者是不平等的,正是因为二者与其生父母之间在身份关系以及财产关系上之不平等,才有区分二者之必要。然而时过境迁,随着平等思想深入人心,平等已成为各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亲子立法也毫无例外的承认平等原则。既然非婚生子女与婚...
本文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对社会和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亲进行约束,从而使非婚生子女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利得到保护。主要是通过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的比较来找出两者之间的差别和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应该保护的若干问题,如其父母应该怎样定期给予他们生理上的父爱和母爱使其物质和精神上都能得到满足,其次就是将我国的立法跟外国的立法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加以补充和说明,通过这样让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感觉到这...
“妻子”李女士长期外出杳无音信,罗先生携女儿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女士间的同居关系,并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李女士承担抚养费用。2010年11月1日,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支持了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罗先生与李女士均系许昌县某镇农民,且为初中同学。二人于2003年夏确立恋爱关系(系自谈),2004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同居后,于2005年9月生育一女。因发生矛盾,二人...
陈老板因车祸不幸身亡,其私生子小亮为夺遗产,将陈老板的原配夫人王女士及其两个儿子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女士分得566.11万的60%,剩余的40%作为遗产由4人均分。
年近50岁的陈老板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生意,由于外出应酬较多,他结识了比他小20岁的李文,后两人同居。2003年4月20日,李文为陈老板生下儿子小亮。李文心想有了儿子这个“护身符”之后,陈老板就不会抛弃她,生活终于有了依靠...
当前,在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情况下,我国新出现的非婚生子女现象大量增加。概括起产生非婚生子女的原因和类型如下:
1、因事实婚姻增多,导致私生子女增多。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频繁是必然趋势。在流动人口中,一些人不办理结婚登记而组成事实夫妻的欲望、需求比以前强烈,因社会调控力减弱,环境条件也较以往更适宜。这些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后,其效力不为法律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其所生的子女当然为私生...
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法院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的资格。非婚生子女准正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有的国家规定只要生父母结婚就可准正,无须其他形式,如德国。
有的国家则规定,除生父母结婚外,还必须办理认领手续,只结婚而未办理认领的,不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如日本、法国。另一种是因法院宣告而准正。对于生父或生母死亡,或存在婚姻障碍,而致使婚姻准正不能时,法...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非婚生子女(俗称私生子,为有轻蔑侮辱意味的用法)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各地法律定义有别),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非婚生子女判定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6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户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婴儿出生后...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怎样?非婚生子女是婚生子女的对称,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子女、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等。
自一夫一妻制以来,各国立法强调婚姻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在早期,只有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才为法律所认可。但在社会实际生活中,一方面尊重婚姻制度,轻视非婚男女性关系,但又无法完全禁止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