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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抚养非婚生儿子被强制执行
  韦某与女友同居导致女友怀孕生下儿子,不料儿子刚满6个月韦某就另寻新欢,与他人结婚,不但拒绝将孩子户口迁随一直抚养孩子的女友,更拒绝支付抚养费,被告上法院后,又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以为这样耍赖就能逃脱责任。面对该男子几次三番的耍赖行为,法院果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13年4月,家住来宾市兴宾区的韦某与热恋中的同居女友陈某生下了一个儿子。本以为幸福生活就此到来,没想到孩子生下来后,韦某不但...
非婚生子女难过户口这一关
  对一个女人来说,即将要升格做妈妈,无疑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对于大连的姚女士来说,孩子的预产期越临近,她的压力就越大,因为她没有登记结婚,孩子出生后如何上户口成为眼下最困扰她的一件事。   “先不说上幼儿园上学,这孩子没有户口的话,出门连火车、飞机都没法坐。”姚女士十分无奈,“之前,我知道法律上有这么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一样的权利,但是没有想到,现实中还会有这么多的麻烦事。&rdquo...
探讨非婚生子女的法律问题
  导读:近年来由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越来越开放,以同居代替结婚、婚外情和未婚产子的情况日渐普遍,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户口、抚养问题受到人们的关注。下面沪律网婚姻法频道为您介绍非婚生子女的含义、权利、户口、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导航】   A、非婚生子女的含义   B、非婚生子女的权利保护   C、非婚生子女户口问题   D、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规定   【正文】   A、非婚生子女的含义   1.非...
“代孕”妈妈能否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导读:进城打工的少女林某为了迅速致富,竟选择了一条“捷径”——替富翁陈某“代孕”生子,可她生下的是女儿。陈某不肯支付小玉开出的小孩天价抚养费,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X市X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代孕”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情回放   富翁求子心切找人“代孕”   46岁的陈某与妻子黄某于1992年结婚,婚后夫妻共同创业。 经过20多年的打拼,他成为亿万富翁...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法律对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
孩子非亲生 诉讼获赔偿
  历下区居民王某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将前妻李某告上法庭。4月14日,记者从历下区法院获悉,该院判决李某赔偿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5万元,返还离婚后王某支付的抚养费28800元及学费5000元,并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据悉,这一判决已经生效。   这一特殊案件需要从20年前说起:1990年初,33岁的王某和32岁的李某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都是大龄青年,彼此感觉也不错,便于1990年3月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19...
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张某与陆某是男女关系,未婚同居,感情较好,双方一直没有子女。 2008年初张某在同学聚会时巧遇自己的初恋情人宋某,旧情复燃之下,双方发生了性行为。事后张某自觉对不起自己的丈夫,便告诉宋某,不希望因为自己的原因导致关系破裂,也不希望对宋某的家庭关系有不良影响,双方仍然还是普通朋友,此后双方的关系渐渐疏远。不久,张某发现自己怀孕,经推算日期,这个孩子应该是宋某的,但张某没有告诉宋某...
如何保护未成年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者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者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致孕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在旧社会被称为私生子或者奸生子,这些称谓带有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性质,现在一般不予使用。未婚生育或在婚姻关系以外发生两性关系并生育是违法的,也是违反我国公共道德的,这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并予以必要的处理。但是,非婚生子女降临人世,并不是他...
被告拒做亲子鉴定 能否推定亲子关系
[案情] 李某某(女)与陈某某(男)于1998年2月结婚,1999年3月生一女孩,2002年4月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今双方均未再婚。2003年7月,李某某又生下一男孩陈某,李某某称陈某某即为该男孩的生父,要求陈某某负担抚养费用,而陈某某称双方早已离婚,拒绝承认自己是陈某的亲生父亲。李某某遂以陈某为原告,自己作为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原告陈某和被告陈某某之间的亲子关系,并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必要的抚养费用。...
非婚生子女由谁来抚养
  虽然的出生往往是不负责任的结果,但是孩子本身并没有任何错误。因此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仍然是由亲生父母尽。孩子跟随的一方(生父或生母)后来和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可以酌情减少另一方的抚养义务,但绝不能不尽抚养义务,仍然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参考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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