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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意见并非判定监护权的唯一根据
虽然法律规定变更抚养关系要征求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但孩子的意见并不是判案的唯一依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是处理抚养关系案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李先生平时既不探望小强,也不主动给其抚养费,对小强的生活不够关心,现在又坚决拒绝接纳小强,显然,小强跟随其父生活难以得到应有的父爱和家庭的温暖。同时...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怎样计算
  导读:离婚案件中最受关注的除了财产分割以外,还有就是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怎样的呢?看了下面沪律网婚姻法编辑的介绍就会清楚了。   一、孩子的抚养费具体有哪几项?   根据司法解释,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 、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法院根据什么标准确定孩子的抚养费?   在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时,一般是根据以下三大标准来确定。   1、子女的实际需...
刍议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被扶养人生活费是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标准的问题。按照通常的理解,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来源于受害人,其计付标准应与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有着直接的关系,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生活费也应按城镇居民生活费标准计赔;如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生活费则按农村居民生活费标准计赔。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法院根据怎样的标准确定抚养费?
  抚养费应由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组成。在具体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的要从以下几方面给予考虑:   1、子女实际需要;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由于社会分工不同,当事人的工作情况也不同。从有无固定收入来看可以分成以下的类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在这...
“丁克”遭遇生育权纠纷怎么办?
  现实中,“丁克”与生育权的PK无疑同样存在。目前,法院审理的“丁克”家庭生育权纠纷主要有三种典型案例。   一方拒绝生育 , 另方有权要求离婚   【案例】鉴于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变大,生活成本增长,为不想在成为“房奴”“车奴”之后,又变成“孩奴”, 钟学鹏与薛静萍结婚之初,便立誓做“丁克”一族。可5年过后,薛静萍渐渐有了想要个孩子的想...
生二胎有产假吗?
  1、生二胎有产假吗?   除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外,无论第几胎,只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均可依法享受相应的产假等福利待遇。因此,合法的二胎有产假。   2、二胎产假多少天?   (1)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可见,妇女生育产假是法定的,只要有怀孕和生育的事实,员工提出要求休产假,单位都应当无条件批准。   (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
一方无生育能力是否侵犯另一方的生育权?
  小张(女)和小王(男)均三十岁,2009年,小两口在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恩恩爱爱,惟一的遗憾就是小张始终未能怀孕,夫妻两想到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便上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小王系原发性不育,因而导致小张不能生育。这样的结果对小两口犹如晴天霹雳,小王觉得作为一个男人却不能生育,传出去会颜面尽失,因而一直对对医生的人工授精或者试管婴儿手术建议犹豫不决,并且抱着希望多方求医,然而始终不见效...
关于男性的生育权问题
  由于女性在生育方面所具有的天然优势,因此理论上存在一种只有女性才享有生育权的误解,忽略了男性的生育权。对于男性是否生育权的主体,目前理论界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男性不仅是生育权的主体,而且与女性具有平等的生育权,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也是实质上的平等。具体理由如下:   1、生育权的基本人权、人格权属性,决定了男性当然享有生育权   如上所述,生育权是所有自然人与生俱有的一项天赋人权,...
子女探视权问题解答
  探视权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不仅可以满足非直接抚养方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而且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行使探望权,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隔代有探望权吗?  ...
侵害探望权的民事责任
  1、探望权侵权行为表现   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权人探望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望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   (1)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望,即以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望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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