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李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并对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然而,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先生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女士配合其行使探望权。
2013年4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女士每周二下午4点带儿子到法院给李先生探视,至...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
1、探望权的特征是什么?
(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 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 流,...
高某,本案主审法官,北塘法院保护老年人权益合议庭的法官,他说:“一方是要看望孙子的两位失独老人,另一方是想给孩子营造一个安静稳定成长环境的母亲,双方的出发点都无可厚非。双方共同遭遇了失去至亲至爱的打击,都值得同情。在噩耗面前,他们本应该相互抚慰共同扶持,但却因为各自不同的处事理念差异,最终导致矛盾爆发。”
“隔代探视”,从法律上来讲,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宁津县刘营伍乡商庄村村民孙某现年32岁,前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与丈夫宋某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随宋某生活,孙某每月可探视女儿三天。但是,离婚的孙某每次看望女儿时,宋某总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孙某行使探视权,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前几天,双方为此事还差点大动干戈。
孙某在迷茫中来到宁津白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刘彩霞了解情况后,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
导读:有一位离婚女士,来找律师咨询,他与前夫离婚了,孩子由她抚养,前夫再婚了,还要来看望孩子,她不想让前夫看望孩子,问是否可以?前夫再婚后还有探望权吗?
《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
这位女士咨询的问题是关于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一方对于孩子的探视权问题,也叫做探望权。《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第一,这一规定明...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探望权的主体
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探望权的行使
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探望权的中止
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对探视权受到侵犯的一方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此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是这样可以促使对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避免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益被肆意侵犯。因为探视权受到侵犯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受害者常常处于很无助的境地。笔者认为,把变更抚养关系作为探视权...
时下,关于探视孩子的问题往往是离异夫妻争执最多的,逃离围城的男男女女们不得不时常处于“是冤家还要聚头”的尴尬。探望权,是指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定期或不定期看望未成年子女或与子女相处的权利。法律对于探望权的规定,可以指导人们在处理复杂、尖锐的家庭关系时充分体现亲情,客观上给当事人带来情感上的满足和精神上的愉悦。
探望权:应依协议或判决执行
案例一:2004年6月,...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