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天忠与被告郑清仙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恒萍适用简易程序于200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天忠及委托代理人付秀翔、被告郑清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199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随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1991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至今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登记。1992年9月16日生育长子吴少奇,现在广东务工;199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以及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的内容:
一、同居关系的解除;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
三、子女的抚养。
处理原则:
一、一般情况下,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如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一方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
津市市人民法院南区法庭从快执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从立案到执行和解履行完毕仅2天时间。在法院执行人员的反复宣讲法律、耐心调解下,最终促成被执行人郑某支付抚养费8000余元。拿到了孩子抚养费的钱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平息了双方当事人多年的矛盾。
申请执行人钱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有一非婚生女,2004年经津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随母亲钱某生活,郑某每月负担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各负担一半。郑某按照判...
原告陈孝焱与被告赵官彩(又名赵官美)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3月 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达俊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贾尚安和人民陪审员宋祖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08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孝焱、委托代理人杜宣和、冉龙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官彩(又名赵官美)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订婚,于2004年5月7日按农村习俗举...
原告徐永林与被告孟如彩解除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金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自幼相识,2001年我俩外出打工,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次年生育一子,2003年农历腊月,被告借故回其娘家,后又与他人结婚生活,自被告离开我对小孩再未尽扶...
甲某与乙某于1994年结婚。1996年8月,乙某生下一男孩,由双方共同抚养。2007年1月,甲某发现乙某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加上觉得儿子似乎与自己不太相像,于是带着孩子去做亲子鉴定,经鉴定该孩子确实不是甲某所生。甲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孩子的亲生父母乙某和第三者丙某,要求乙某和丙某返还抚养孩子的抚养费10万元并赔偿甲某的精神损失费20万元。
被告丙某答辩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没有承担孩子抚养费的义...
原告肖启华与被告杨春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谢永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张毅、冷英群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9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启华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美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春启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肖启华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于1998年按农村习俗办理结婚酒席后,以夫妻...
原告王立红、被告王小敬于2005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06年1月17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置办酒席举行结婚仪式。2007年10月4日生育女儿王洁,王洁现由原告抚养。至今原、被告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8月16日,原、被告签订协议分手,协议内容为:甲(王小敬)、乙(王立红)双方经过和平协商自愿分手,女儿王洁一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任何关系。签订协议后原、被告又因经济问题发生纠纷,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潢川县法院民一庭通过电话、手机短信、快递邮件等现代通讯联络方式,成功调处一起非婚子女抚养纠纷,不仅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得到司法保护,同时也对创新诉讼调解手段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原告陈慧与被告林强原系一对恋人,2004年5月1日二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带着亲友的祝福开始共同生活。或许是被幸福冲轰了头脑,也许都缺少应有的法律常识,在婚礼前和婚礼后两人都忘了一件重要的事情——结婚登记,使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