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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结婚离婚规定
  涉外婚姻中的结婚离婚登记的手续与材料与非涉外婚姻手续的办理要复杂一点点。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自愿结婚、复婚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出国人员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到各地民政局涉外婚姻登记处申请婚姻登记。申请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本文就涉外婚姻中的结婚和离婚登记的手续和证...
涉外离婚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吗?
  1、我国法院对哪些涉外离婚案件有管辖权?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2条的相关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
涉外婚姻要如何办理离婚?
  一、双方均为中国国籍,在国内登记结婚,但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的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若一方不能回国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当事人就离婚已能达成合意,也不能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只能通过法院解决婚姻关系。解决方式: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委托国内的朋友或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代为诉讼。需填写固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一般我驻外使、领馆有相关格式文本...
涉外离婚律师实务
  一、对离婚的主体及能否起诉进行审查   律师办理涉外离婚,无论代书、还是代理登记及代理诉讼等,应首先审查离婚当事人的主体是否合格。要求其出具合法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查明该委托人国籍及是否有华侨或留学生的特殊身份。至于那些非法移民,均不能接受委托。还应要求委托方出具有效的婚姻缔结法律文书,如《结婚证》。对于在国外的结婚文件,应当由其同时出具中文译本。   在证实双方当事人合法的身份及...
一对跨国夫妻 七年只见三次 涉外离婚“四大难”
  一对跨国夫妻,在长达七年时间里,竟然只见了三次面。就连打离婚官司,也只能相隔万里,通过远程视频进行对话。   不久前,一场跨国视频庭审的离婚案在海沧法院开庭。   由于起诉要求离婚的妻子远在万里之外的塞尔维亚,无法亲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决定启用科技法庭,通过网络视频,相隔万里开庭审理。   他们曾经是令人羡慕的一对爱人,双方相识相恋于塞尔维亚,婚后还生了两个女儿。不过,后来郑先生独自一人回到了...
涉外离婚案件诉讼的一般程序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
涉外离婚财产分割知识
  导读:在涉外婚姻夫妻关系终止之后,一方就双方的财产分割产生争议,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只要中国法院就双方的诉讼存在管辖权。在中国法院受理该案件时,双方的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件应当适用中国法律的规定,从而也就应当适用中国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但是涉外婚姻关系的终止存在其复杂性,如何认定涉外婚姻关系终止的时间,直接决定着离婚财产分割时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涉外离婚财产知识专题   根据《婚...
领事离婚的规定
  (一)领事离婚的条件是:   1、 经驻在国明示或默示同意。   2、 领事离婚必须遵守驻在国法律。   3、 婚姻当事人双方,至少一方是派遣国国民。   (二)领事离婚的效力   一般而言,经一国驻外使领馆在驻在国办理的领事离婚,在驻在国、派遣国都是有效的,第三国亦承认领事离婚的法律效力。   我国承认领事离婚,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中国公民之间的离婚案件。   对不实行领事离婚制度的国家,我国实行对等原则。...
美国涉外离婚管辖制度
  1977年的《美国冲突法重述》第70条至第73条之规定:   配偶双方的住所均在其境内的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的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0条)   配偶一方的住所地州有权就配偶双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1条)   配偶任何一方在其领土上均无住所的州与配偶一方有联系,如该州基于此种联系解除双方婚姻是合理的,该州即有权对离婚行使司法管辖权。(第72条)   上述三条规定可以作以下的规定:   ①夫妻双方均有住所的州; ...
涉外离婚诉讼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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