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手续? 1、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中国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 。 2、中国香港特区发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由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出具,并由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确认、传递。 3、外国驻华使馆、驻中国内地领馆或外国驻港领事机构为其本国公民出具的公证文书,可在中国香港特区与内地直接使用...
1. 呈请人向湾仔家事法院,提出离婚呈请书。 2. 呈请人以邮寄或送交方式,将呈请书交给答辩人,使他知道离婚程序已开始。如答辩人不知去向,呈请人可向法院申请以登报、送给其亲友转交或其他方式送交呈请书。 3. 收获呈请书后,答辩人可填写认收书,向法院表明对呈请书的态度,例如是否要答辩、是否同意呈请人之各项要求等。答辩人必须在八天内,将认收书交回家事法院 4. 呈请人向法院申请排期聆讯该离婚案件 5. 呈请人及答辩...
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我国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果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回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任何一方最后在国内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二、双方在外国结婚并定居的华侨,如所在国法院以当事人的国籍为由拒绝受理其离婚诉讼,当事人回国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国内...
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配偶一方为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要求办理离婚手续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人办
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 应按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具有
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可受理此类离婚诉讼。
委 托 书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现 在 详细 地 址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电话委托事项:委托人签名:年 月 日 委托人中国护照号码美国永久居留证(绿卡)号码其它证件及号码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
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外国公民,在我国境内登记结婚的处理。
(一)双方能达成合意的解决方式:
1、国外一方能回国,双方到当事的涉外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2、国外一方不能回国,国内一方在其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双方不能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的处理。
1、国内一方将结婚证、公证书、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材料(护照、结婚登记时填写的申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递交法院,提起离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以下简称收养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适用本办法。 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的,在华收养中国公民的子女,也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收养法的规定,并不得违背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国的法律。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第四条 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须由该国政府或者...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