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在离婚后签协议称要补偿前妻115万,随后又起诉要求撤销,称协议是前妻以死相逼才签。近日,通州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求。
刘先生和刘女士在高中时相恋,后分手。2011年,两人工作后在北京相遇,重新开始恋情,并于2012年1月登记结婚。两人以刘女士名义在通州区购买楼房,总价约170万元,贷款115万元。2013年9月,刘女士怀孕。2013年11月12日,两人协议离婚,房屋归刘女士。同年11月18日,刘女士打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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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刘先生和王女士2005年7月登记结婚。8个月后,王女士生育一子小毛(化名)。2010年初,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小毛由王女士抚养,刘先生每月给付3000元生活费。2014年1月,刘先生与小毛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刘先生向律师询问如何主张权利。
王晓鹏律师: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刘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刘先生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刘先...
2009年11月25日,吕某(女)开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由于操作不当等原因,车翻了,乘车的方某受了重伤。
经过一番救治,方某还是成了重残,瘫痪了。这真是飞来的横祸,方某的人生就这样改变了轨迹,可日子还要过下去,得不到赔偿的方某打官司告吕女士。
2010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下来了,负这次事故全部责任的吕某赔偿原告121万余元,谁知判决生效该执行了,这事又出了岔头。
就在吕女士当被告时,吕女士与丈夫于...
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项古老的离婚救济方式,早在1804年法国民法典就明确规定:如离婚被判为过错全属夫妻一方,则该方得被判损害赔偿,以补偿他方因解除婚姻而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规定配偶一方因其过错行为,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
导读:许多情侣分手时,分手一方会向提出分手的一方索要“分手费”或“青春损失费”,但是“分手费”和“青春损失费”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提起“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主张并不被法律认可。近年,又出现一个新名词——“空床费”,指的是夫妻一方因对方长期夜不归宿,而主张的精神抚慰金。那么,法律认可“空床费”...
核心:离婚损害赔偿的作用决定损害赔偿数额必须达到一定的数目,否则作用难以实现,离婚损害赔偿也将成为华而不实的空谈。因此,立法者必须制定一套详细的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既要达到上述目的,又不至于损害过错方今后的生活。对于离婚赔偿条件有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实施了对另一方诸如通奸、姘居、重婚、遗弃、虐待或谋杀等侵害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并造成无过错方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的抚慰性质的赔偿。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能使有过错方受到经济上的制裁,使无过错方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地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那么在离婚时,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如何提出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呢?
《婚姻法》第...
2001年修改后的我国《婚姻法》第一次将离婚救济理念植入离婚制度,增设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细化离婚时经济帮助的方式,确立了较为完整的离婚救济制度和体系。正如人们当初所看到的,此次修法并非完美无缺:法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的制度,如亲属、亲权等制度尚未得到确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依然比较原则;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尚存缺漏,等等。着眼于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长远目标, 不...
1、婚外性行为。配偶不为婚外性生活,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本质要求,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体现。夫妻性生活的排他性决定了婚外性行为是影响婚姻关系稳定的首要因素。《婚姻法》规定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外性行为的表现,现实中婚外性行为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因各种婚外性行为导致婚姻解体的实例也是举不胜举。随着国门打开西风东进,西方性解放思想使婚外性行为愈演愈烈,对婚姻家庭和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破坏也日...
案情介绍:当在朋友的婚礼上相遇时,黄芳和王东亮都认定对方就是自己要等的人。2006年10月,在相识3个月后,“一见钟情”的两个人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婚后,王东亮像换了个人似的,一反婚前温善的性格,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或酗酒后对黄芳大打出手。2007年9月,王东亮喝醉后再次对黄芳拳脚相向,忍无可忍的黄芳离家出走。在朋友的劝说下,她下决心与王东亮离婚。2007年11月5日,黄芳与王东亮达成离婚协议,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