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9日,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天宁区民政局颁发给精神病人朱某和其丈夫戴某的,并根据过错原则判决民政局和戴某分别承担诉讼费800元、1100元。
朱某,女,因受惊吓患精神分裂症。1985年,朱某与戴某结为夫妻。婚后,朱某多次精神症状复发住院治疗,出院后,亦长期服药控制。2006年5月23日,朱某和戴某到天宁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将房产分给戴某名下。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朱...
双方必须到场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的证件材料
l、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双方的结婚证。
3...
甲和丈夫一气之下去办理了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上,甲把不足一周岁的女儿写成了一岁八个月;可是离婚后甲还是放不下这段感情,突然觉得委屈求全比重新寻找新的感情好。甲该怎么办,能不能以离婚协议上的错误为由,要求离婚证作废? 离婚证在这种情况下是不能作废的。因为离婚是你们双方自愿的意思表示(至少当时是)。
如果想旧梦重圆,甲可以和前夫协商一致后复婚。复婚的程序和结婚是一样的。
一、离婚诉讼中偷拍证据有效吗
在很多人的思想里,“偷拍偷录”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主要源于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录音资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要以举证目的录音、录像,要征得被录者同意才行。可实际上,被录者往往是将来的对方当事人,除非傻子,人家才同意你录音录...
1、关于证据的调取保全
在离婚诉讼调查取证过程中,很多当事人耗尽心机去调取证据,甚至不惜花费血本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调查,却忽视了一些重要证据的保全工作,致使最终提交法庭的证据因不符合要求而无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无法实现预期的法律效益。
因此,对此类证据的调取和保全宜注意:
(1)避免侵权行为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
现在有的人在刻意拔高“职业捉奸人”的价值和意义,认为他们的存在,为婚姻中遭受背叛一方提供了帮助,让他们能够在离婚时通过掌握的证据获得更大的利益。听起来似乎职业捉奸人倒是成了替天行道锄强扶弱的“好汉”?可他们真的担得起如此高的评价吗?真的扛得起这样的重任吗?每当他们成功得手一次,一个家庭可能就要散了,而这段婚姻和感情真的一点也不值得挽回吗?我们不知道!我们只知道,职业捉奸人一出...
由于新婚姻法中规定了无过错方可向过错方索赔,所以一旦婚外恋被法院认定,无过错方就可在财产分割上占得先机。 有的原告在向法院起诉时,为主张对方存在婚外情,列举了大量的证人证言,但这些证据都属于间接证据,在没有直接证据支撑以及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都会被法庭否定。
什么样的证据可以证明老公有婚外情并被采用呢?
一是“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
导读:常言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但在离婚案件中要想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在各类证据收集、运用中应注意以下9个问题:
1、书证。书证是指以所记载的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离婚诉讼中,结婚证、公证书、书面约定、保证书、发票、借条、情书等书证被大量运用。收集、运用书证应当注意:
书证行使是...
一 离婚案件须提供的证据材料:①婚姻关系证明;②离婚理由的事实证据;③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④家庭财产清单及债权、债务的证明材料,如果财产已经转移,应提供转移处所有关证据;⑤双方经济收入的证明材料;⑥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⑦一方以不能再生育为由要求抚育子女的,应提供医院的证明材料;⑧曾经过离婚诉讼的,应当提供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法院文书。
二 抚育案件:①户口簿或其他证明被告负有抚育义务的证明材料;②属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明确: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除对方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综合全案情况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û有足够理由否定对方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