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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开发商一房两卖赔偿原业主地段升值费
中国法院网讯 因开发商擅自将房子转卖他人,已交了首付款的杨某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因该地段的总体房价每平方米又上涨了700元,杨某在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同时 中国法院网讯 因开发商擅自将房子转卖他人,已交了首付款的杨某将开发商起诉到法院。因该地段的总体房价每平方米又上涨了700元,杨某在要求开发商退还首付款及利息的同时,索赔涨价增值损失6万余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杨某胜诉。 2004年8月,杨某与...
嫁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争议之摩托车,是在当事人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婚礼之前,由女方娘家购买作为陪送的嫁妆带来的,并且在未购买之前就为双方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公证证明为原告的婚前财产。此项不合常情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原告婚前财产,在认定上需解决以下问题:   一、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依法确立。   一般来说,夫妻在此后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产,应归夫妻共...
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
“婚外恋”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方
对于由谁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给予了明确回答。29条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而在离婚情况下,无过错方只能向 对于由谁来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这个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给予了明确回答。29条规定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因而在离婚情况下,无过错方只能向其配偶要求赔偿而无权向与其配偶有或同居关系的第三者提出赔偿请求。 但是是...
妻子名下的房产不能算作夫妻共同财产
  张先生与李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的父母决定购买一套商品房。因李女士的父母均已退休,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在征得李女士同意后,决定以李女士的名义购房,但所有的购房支出均由李女士父母承担。   后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出现危机,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对该套商品房的产权进行分割。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前,李女士父母也一纸诉状将张先生与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
新婚姻法财产分配
  《婚姻法》第十七条在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作出明确规定后指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包含了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妻子红杏出墙生子丈夫难获精神赔偿
丈夫夜不归宿妻子起诉离婚 6月2日,大连市金州区的陈女士来到金州区法院,一纸诉状将丈夫胡先生告上了法庭。她在起诉状中写道:我与胡先生于199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 丈夫夜不归宿妻子起诉离婚 6月2日,大连市金州区的陈女士来到金州区法院,一纸诉状将丈夫胡先生告上了法庭。她在起诉状中写道:我与胡先生于1996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我们感情尚可,生活十分美满。可是,到了1999年2月,胡先生晚上经常出...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近年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释,如果属于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认定为。除此之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像知识产权这样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的情况,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
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的区别
  尽管知识产品和物质产品都是人类社会劳动的成果,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都是人类财富的一部分,但两者在表现形态、价值量和其实现方式上都有着很大的区别。而恰恰因为这些差别,造成了学界对其认识的错位,以及实践中如何进行分割,显得无计可施。   1、从表现形态上看。知识产品是知识形态的精神产品,没有外在形体,它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如固态、液态、气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 “占有&rdqu...
婚姻期间毁损的家庭财物离婚后赔偿案
1996年12月5日,原告梁某与被告原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梁小玲,现年四岁,随梁某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农历3月19日晚 1996年12月5日,原告梁某与被告原某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取名梁小玲,现年四岁,随梁某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1999年农历3月19日晚,原某因与梁某发生矛盾,一气之下,用家中剪刀和刀片将家中电器、家具、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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