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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共有财产
 整体共有财产是一种仅适用于已婚夫妻的联合所有财产形式,这种财产所有制形式与联合均有制(Joint Tenancy)非常相似,同样包含有生存配偶的,也就是说,当夫妻一方死亡时,另一方生存配偶将取得该项财产的所有权,但这种财产所有形式在美国仅有半数州适用。
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予第三者无效
问:夫妻双方有一套房产,一方将其擅自赠与第三者,赠与是否有效。 答: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无效。 我国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所以,结婚后购买的商品房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一方擅自赠予他人侵犯了另一方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
准共有财产
准共有财产是已婚夫妻所有财产的一种形式,即当一对夫妻从一个实行非共有财产制的州迁移至一个实行夫妻共有财产制的州时,那么,他(她)们在非共有财产制的州共同获取的财产即可认定为是准共有财产。通常情况下,在夫妻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的情况下,准共有财产可被当作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
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效力如何
根据《》第17条规定: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一规定,体现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保护妇女在家庭财产关系方面的平等地位。 一般情况下,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有权处理,比如购买书籍,购买食物等,但是对于大数额或重大财产夫妻双方应取得一致意见,比如买卖房屋。 所以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小数额的财产,夫妻一方可以自行...
夫妻一主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应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公积金可属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近年新出现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款项以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释,如果属于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部分,认定为。除此之外,则认定为个人财产。对于像知识产权这样权利本身的取得与财产性收益的实现并不同步的情况,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解释还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
家庭共同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同吗
家庭共同财产是指全体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所创造的,供全体家庭成员生活、生产的财产,该财产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家庭共有财产的发生是以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创造的财产为前提,不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富,不发生家庭财产关系。   2、家庭共有财产来源于全体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所得和各自劳动所得的财产。   3、家庭共有财产为共同共有财产,在存续期间,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
马珂凡在对方对其提起离婚诉讼后诉对方路尧确
  案 情  原 告:马珂凡,女,32岁。  被 告:路尧,男,34岁。  第三人:王玉华,女,64岁,系路尧母亲。  1989年元月,原告马珂凡与被告路尧结婚。婚前被告家有主房三间、偏房两间及一间简易房。原、被告双方婚后一直居住其中两间。1995年9月,路尧父亲路德政去世,当时收礼金6800元。被告父亲去世后,原、被告仍居住在原住两间房屋内,与被告家人一直未进行过析产,也未就问题进行任何协商处...
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务一般认为属于。 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是在之后赠送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时亲友赠送的财物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男女各自单位的同志集体赠送的财物,有提男女各自亲友赠送的财物,虽然多数是赠送各自的一方,却都是为祝愿男女关系的结合而赠送的。所赠送的这些财物,对新婚夫妇的婚后共同生活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 “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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