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债务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 小张和小王离婚时协议由小王来偿还共同债务,可债权人却将他们两人告上法庭,到底谁来偿债呢?近日,沾化县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判决已经离婚的小张和小王共同偿还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万元。2008年9月,小张和丈夫小王看到邻居家都盖了气调库,也想建一个。于是,小张联系自己的同学宋某在院子里建起一个气调库,付了大部分现金后,还欠宋某1万元,由小张写了一张欠条,写明当年年...
男方为了结婚目的依民俗习惯,婚前订婚阶段通常会向女方支付一定标准的彩礼。关于男方支付彩礼的性质,一般认为是合同法上的赠与行为,但该赠与若此后二者未达成婚姻则赠与撤销,即给付彩礼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笔者以为,假如赠与的法律性质是真命题,则该赠与不成立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也不成立可以撤销。理由如下:1 彩礼的交付与受领行为不成立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行为。所谓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是指以将来可能发生的客...
男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女方: XXX(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离婚的原因):一、双方在感情上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双方均同意解除(双方是否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二、明确子女的抚养归属权及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医疗...
彩礼是中华民族婚姻制度中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风俗习惯,关于离婚后彩礼如何处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近日,顺义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就涉及了是否需要返还彩礼。
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一年后,二人登记结婚了。可婚后,双方的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丁某觉得王某不如恋爱期间疼爱自己了,王某也觉得丁某像换了个人似的,不如从前那么善解人意了。为此,丁某与王某三天一小...
分居协议书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现达成分居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自愿协议分居,时间为 个月;分居期间,现在住房一套归 方居住, 方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二、分居期间,各方取得的财物及收入归各自所有,不为,各方产生的债务归自己承担; 三、分居期间,互不履行夫妻生活义务。以上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 乙方: 年 ...
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情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结婚给付彩礼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农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
进行离婚协议公证,一是可以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二,减少纠纷和社会矛盾.《离婚协议》经公证后,我们及时进行回访,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当事人,我们会及时地联系当事人并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并告知:支付抚养费是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若不按约定履行义务,我处将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当事人经过我们劝说后都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到目前为止,未出现因抚养费的支付而发生纠...
婚前彩礼往来是我国民间习俗,俗话说:“送出去的彩礼泼出去的水,即使婚姻发生变故,彩礼也是不能讨还的”。然而,今天下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就一对未办理法定结婚手续的年轻“夫妻”彩礼争夺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女方返还男方母亲支付的两万元彩礼,从而打破了这一民间习俗。
小兰与袁老太儿子李光于去年11月确立恋爱关系。今年2月12日,袁老太一家到小兰家拜访小兰的父母。为了表示自己的...
【案情】2001年12月7日,王涛、徐琳登记结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后因徐琳怀疑王涛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涛、徐琳商议协议离婚,并就达成协议。其内容是:王涛将住房出售,出售后给付徐琳16万元,徐琳收到钱后与叶涛办理。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月,双方分居。王涛、徐琳双方均系南昌某单位职工,徐琳每月工资总收...
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河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