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探望权的规定
原婚姻法没有规定探望权,在现实生活中,有一些离婚之后的夫妻,因双方关系恶化,抚养子女一方就以不准另一方探望子女作为惩罚对方的手段。事实上,这种做法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发生,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探望制度。该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夫妻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不能因为...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一位父亲离婚后一直见不到亲生女儿,一怒之下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这名父亲终于获得探视权。
据了解,2002年,方明和冷霞(均为化名)登记结婚,2004年双方有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去年3月,双方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由冷霞抚养,方明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离婚时,方明忽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没有在离婚判决书中提及自己对女儿的探视权的问题。以至在离婚...
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望权的性质:
从性质上看,探望权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也可以说是亲情的内容,亲权是基于父母的身份而取得一种身份权,具有专属性。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定...
按照我过婚姻法及相关规定,探望权一般具有以下四个法律特征:
1、探望权的主体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的男女双方的一方。男女双方过去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经过离婚而解除了婚姻关系。探望权的主体相对于被探望的子女来讲只能是父或母。笔者认为探望权的行使只限于孩子的父母双方,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2、探望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后。通过离婚程序,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才能产生探望权。
3、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2)探视方在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
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法律虽然赋予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小孩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何保障、执行呢?是个值得深虑的问题。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过探视,关心子女或与子女短时间共同生活,可以增进与子女的感情基础,双方得到精神交流,得到精神上的慰藉。同时,通过探视子女,对子女进行关爱、教育,虽然...
1、探望权是一项法定权利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据此,探望权是婚姻法赋予“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一项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涉或限制。在现实中,有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认为,既然在离婚以后子女由自己直接抚养,那么对子女进行教育和监护就是自己的独有权利,对方没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以此作为惩罚和报复对方...
探望权的法律规定
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按规定的要求看望不与自己生活在一起的子女的权利。 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这是因为,基于血缘关系,夫妻离婚后,子女仍然是夫妻双方共同的子女,这种建立在血缘关系上的血亲关系,不因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那种认为离婚后,子女同我共同生活,与另一方毫无关系的...
从温州来沪看望女儿 离婚妈妈今天行使"探视权"
离婚后,许某认为没按时见到孩子,就以“探视权”受侵犯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日前,经执行法官耐心化解,许某和前夫王某预定,将5月份的探视时间定在今天“六一”儿童节。
许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合,于今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3岁女儿随父亲王某生活,许某每月给付抚育费500元。因许某在温州一中学教书,双方约定每月第一个星期天为许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