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刘某(男)系行政单位的离退休职工,现年78岁,月工资收入2000余元。十年前与赵某(女)。赵某无任何经济来源,再婚前赵某生育有二子一女,均已独立生活。再婚后两人经济来源为刘某的工资收入。后双方因不能妥善处理家庭矛盾而诉讼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和好。十年来刘某的工资收入一直交由赵某管理使用。虽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双方矛盾依然尖锐,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将工资卡从赵某手中要回。赵某本来就没有经济来源,因再婚其...
有人说结婚是现实,离婚后又结婚是旧梦重拾。这话对不对且不说,痛过以后总是不想重复以前的错误。刚刚的刘女士就有这种担心,离婚的时候她分得了5万元的现金存款、5万元的股权,还买了一些意外险和养老险,另外前夫把房子也给了她。因为孩子给前夫带着,每个月她要付1500元的生活费。她不知道再婚以后这些财产怎么算。
记者:刘女士刚刚再婚,她又高兴又担心,离婚时她分得了5万元现金存款、5万元股权,前夫还把房子给...
离婚后子女的福利保障问题,一直是离婚立法中较为重视的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孩子都能适时地得到抚养费,子女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之间的抚养费纠纷时有发生。
【案情介绍】刘女于2004年4月10日出生,是刘某和杨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杨某抚养,在广州市生活。2005年4月14日,刘女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刘某支付其自出生...
[案情]
未成年人魏某的父亲因病去世,其母苏某改嫁时与孩子的爷爷书面协议将魏某交由爷爷,苏某每年给付抚养费2000元,至魏某18周岁止。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协议书上盖章同意。后因苏某未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魏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母亲苏某给付抚养费。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魏某的父亲去世后,其母苏某应是其法定的监护人,只有当苏某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魏...
父或母一方请求减少、中止给付费的,应当举证证明本人的生活境遇发生变化,无实际给付能力。
[说明]
抚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但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其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根据司法经验,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减少:(1)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的水平;(2)给付方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又有抚养能力;(3)给付方因违...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
1、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
(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2)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2、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
离婚时孩子判给了我,当时孩子小,花费少,所以前夫给不给钱我都不太在意。现在孩子开始上学,以后仅靠我一个人的工资支出这些费用可能会有些紧张。我想知道抚养费在哪种情况下可以增加?
一般抚养费增加有四种情况:1、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2、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3、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4、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
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综合考虑。由于《》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未作任何确定性的规定,造成了执法过程中的某些偏差念头和不确定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对这一问题作了统一的司法解释,其要点如下: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
新婚姻规定:“ 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但是如果子女成年后有如下情况,并且父母有抚养能力的,仍然应当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一) 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