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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可以变更吗?什么情况下可变更?
  导读:父母离异后,智障盲女芸芸(化名)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由于生活困难,芸芸将亲生父亲告上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昨天记者获悉,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案情介绍   智障盲女告父要求增加抚养费   芸芸是北京人,今年16岁,正值花季的她却身材矮小,看上去像七八岁的孩子。芸芸出生后不久,被查出患有“先天性视神经萎缩”,小小年纪就失明了,且智力上存在一定残疾。1998年,芸芸的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
当心“自愿达成”未被提起上诉的内容
  某区人民法院在一起未成年人刘尧(化名)起诉母亲要求增加抚育费一案中,认定刘尧的抚养费给付标准,是父母离异时经过二审法院调解达成。但是,表达该标准的句词均引自一审判决书,有在上诉期内关离异判决、抚养费标准的判决,刘尧母亲瞿某未提起上诉,她仅对财产判决不服。因此,刘尧在上诉状中一并就法院抚养费给付标准是“自愿达成”的认定,提出异议。其理由是:   一、二审调解前,一审中未被提起上诉的判决...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
  一、离婚孩子抚养费标准问题是怎样的?   1.夫妻双方离婚,孩子由一方抚养,不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给付离婚孩子抚养费;   2.抚养费包括孩子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二、离婚孩子抚养费具体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
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
  一、前言   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生育权纠纷,由于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大、价值观的多元化以及对婚姻前途缺乏充分信息等原因,有些女性不愿生育,未经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男方往往在提出离婚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2002年9月1日实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权。”立法虽然确定了公民不分性别均享有生育权,对夫妻之间因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哪一方享有生育决定...
可以以妻子不要孩子为由离婚吗?
  1、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的基本内涵包括哪些?   一是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二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也就是说,生育是权利,不生育也是权利。在现代法律制度中,生育权包括个人生育权和夫妻共同生育权;   三是在生育权问题上夫妻之间享有平等的权利。从理论上说,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
男性有生育权吗?
  1、男性有生育权吗?   生育权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2、丈夫可以强迫妻子生小孩吗?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
生育权包含哪些内容?
  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生育自由   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   自由地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力。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公民有权利选择生育与不生育,不生育也不应当受到歧视。   男女双方在繁衍后代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一方生育权力的实现不得妨害另一方的生育权利。   从理论上说,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
夫妻离婚了 祖父母拥有对孩子的探视权吗
  【案例详情】   钟某(男)和方某(女)是同县人,两人在2007年相识后经双方父母撮合,2008年3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第二年就生下一个儿子,名叫钟小某。两人把孩子带到一岁的时候就一起到外地打工了,孩子被留在家里,一直由钟某的父母扶养。钟小某非常聪明懂事,钟家二老甚是喜欢,一天到晚都带在身边,祖孙相处的非常愉快。   然而2012年5月,由于钟某收入低,两人吵架频繁,矛盾冲突不断,方某向钟某提出离婚...
异地生活孩子如何探望
  王某与刘某都是新上海人,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因工作繁忙,儿子小鹏出生六个月即送至扬州外祖父母处。四年后,两人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父母离异后,小鹏继续由外祖父母抚养并在扬州读幼儿园。而作为父亲的王某,自从与前妻离婚后就再也没有见到四岁的儿子小鹏,无奈之下,2011年12月,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上海的经济、生活条件、文化氛围更有利于孩子成长为由坚持要在上海以每周一次的频率探望小鹏。   法庭上...
探望权相关概念理解
  摘要: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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