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8月20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
双方对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该如何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
  的含义   夫妻共有财产是指受我国《》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不归夫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和其他应当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的夫妻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4.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
精神损失费是否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2008年10月,因吴某侵害了吕某的名誉权,经过法院判决,吕某获得了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今年1月份,吕某的丈夫章某因借王某现金5万元用于做木材生意未按时归还,王某起诉吕某的丈夫章某归还欠款,法院判决章某归还王某借款5万元。今年3月份,法院将吴某应给付精神损失费2万元执行到位。王某得知后,要求依法追加章某之妻吕某为被执行人,扣留吕某获得的2万元精神损失费。法院追加吕某为被执行人后,强制扣留吕某2...
对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法
对故意隐藏、转移、拒不交出共同财产的一方法律规定有何惩罚处理规定? 在离婚分割时,一方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拒不交出,或者非法变卖、毁损的,在分割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处理原则
  在离婚案件中,判决或调解离婚,解除了夫妻间的人身关系,自然要对夫妻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除非没有共同财产或当事人不请求且另一方也不提出。对进行分割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在分割财产时应遵循分割的程序,并把握分割的原则。   1、遵循的分割程序   首先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
女方是否有权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
  案情   曾某(女)与刘某(男)于1990年11月在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登记结婚。1991年1月21日生育男孩刘奇东,2002年8月25日,曾某与刘某夫妻俩共同出资20800元在县城郊区购买了一栋房屋(住房系两层砖混结构计六间、附属厨房一间)。购买后夫妻俩一直居住在该房。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006年1月6日,曾某持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当日,法院确认了曾某与刘某的离婚协议书并签发了...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中的基准时点
  《》第17条规定:夫妻在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这一点在理论上并无争议,但由于财产处于流转、消耗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客观上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因此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牵涉到一个“基准时点”问题难以掌握。   如某一案件中,男方系建筑包工头,女方通过大量艰苦的工作,充分证明男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建设方那里取得了200多万元收入,称男...
“私房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私房钱”是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以外,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
夫妻共同财产怎样分割
  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男女离婚时,应当分割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没有约定的,可协议处理共同财产。协议不成,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共同财产的状况,结婚时间的长短,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以及财产的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的多种经营和承包责任田...
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夫妻共同财
公司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不能视为对的约定   以夫妻共有财产投资和他人成立的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可能登记为夫妻中的一人,也可能为夫妻二人,夫妻间的股权比例设置往往带有随意性,只是从形式上的约定,并不反映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实际分配。除非夫妻另有书面明确约定该注册股份归谁所有,否则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推定为夫妻各一半的股份。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